國家運輸部近期發布了《關于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范化長效機制的意見》,執行“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相關政策,針對輕微違法行為,沒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對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中保統籌公司了解到目前已經在全國多個省份執行。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印發施行《在全省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實施方案(試行)》,公布21項“輕微不罰”“首違不罰”事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適用于首違不罰。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確認后,自愿簽署《福建省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書》,當場改正或者承諾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在承諾期限內提交相應佐證材料,完成一系列程序后,即可免于處罰。
從2021年12月1日起,杭州交警正式實施“3.0”版本,機動車有11種違法行為之一,連續3個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圍內無該違法記錄的,對該首次違法口頭警告教育,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不予處罰:
1、未按導向車道行駛,但未影響相關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
2、違反車道分隔禁止標線,但未影響相關車道內車輛正常行駛的;
3、駕駛證超過有效期一年內仍駕駛機動車的,但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4、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粘貼實習標志;
5、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
6、未按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的;
7、駕駛室放置物品妨礙安全;
8、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9、違反交替通行規定;
10、機動車停車越線;
11、駕駛機動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除外)超速未達20%的。